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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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2013司考刑法讲义之犯罪主体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7/1/10 10:35:51

   核心内容:马上就要司法考试了,这么紧张的时间里面越是简单越是觉得容易的知识点,就非常容易让考生忘记,下文是关于刑法主体问题。

   一、犯罪主体的分类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二、自然人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法律规定十四周岁以下的一概不负刑事责任。

   例:有些孩子未满十四岁,又杀人又强奸,把他抓起来以后,他说:我们学校上过法制课了,老师告诉我,根据刑事法的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一律不负刑事责任,你们拿我也没辙。他说的话对不对?部分对,这种人不能定刑,定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并不是说对他没有辙,根据法律规定,像这种情况必要的时候,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十一周岁以下的是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十一周岁以上的是由政府收容教养。就是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这种情况就相当于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投放危险物质原来叫投毒,现在改成了投放危险物质罪。

   理解这个十七条第二款:

   ⑴、八种“行为”,不限于罪名,而是犯罪行为。

   ⑵、注意:绑架。如果一个已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杀人了怎么办?直接定他杀人的行为,追究杀人罪刑事责任,不能追究绑架罪责任。而成年人如果绑架杀人,以绑架罪论处。

   ⑶、注意抢劫罪不仅包括典型的抢劫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准抢劫罪";

   ⑷、伤害:法律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伤害,只能是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轻伤害,不负刑事责任。伤害罪里面有两个责任年龄,故意伤害,轻伤害是十六周岁,那么,重伤害致人死亡的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

   ⑸、贩卖毒品。毒品犯罪有一节专门规定的,有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而这个地方仅仅是讲了贩卖毒品。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只有贩卖毒品的,才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那么,在这个罪名里面出现了两个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贩卖毒品的是已满十四不满十六要追究的,其它的是十六岁。

   ⑸、强奸。强奸是包括奸淫幼女的,现在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就属于强奸的一种犯罪行为了。

   (6)、注意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仅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何过失犯罪是都不负刑事责任的;

   ⑹、已满十四不满十八岁人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一个未成年人在公路上骑车,结果一个跟他同向行驶的女孩子被车撞了,她包里的一叠钱,5000块钱飞到地上了,结果他就捡到了。另外一个骑车人看见了说别人掉了钱你怎么捡哪?他说我们俩是一个单位的,这样就又打120救护,把这个女孩子送医院了,后来单位发现这个人,短缺了五千块钱被人偷走了,公安机关来调查这件事情,小伙子很害怕,他就到公安机关自首了,把这五千块钱拿出来了,那这种情况下,小伙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盗窃罪。另外,还有一个对他处罚的时候要考虑哪些情节?一个是这个人当时没有满十八周岁,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要考虑的情节;还有一个是自首了,根据法律的规定,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⑺、刑事责任年龄里边,刑法上的年龄指的是犯罪时候的年龄,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同时是讲生日的第二天,而跟我们平时讲的不一样。今天九月八号这个孩子十四岁生日,他犯了杀人罪有没有刑事责任,没有。到了当晚零点以后,他杀人就要追究他的责任了。

   例:甲在十四岁前盗窃了各类财物七千元,十四岁生日邀请了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以后,在回家的路上,用弹簧刀把一个人刺伤,抢走了别人包内的财物,包内有手机一部,现金五千元,第二天早上呢,他见路边有一辆吉普车,然后他设法把门打开,把吉普车开走,行驶中呢,因操作失误呢,将车后的三人,撞死了两人,撞伤了一人,完了他逃跑了,下午以两万块钱的价格,把这个吉普车给卖了,问对这个本案,如何定性?为什么?这就是涉及一个年龄段的问题了,那么,这里面分几个,他十四岁以前盗窃的七千元负不负责任,不负;那么,十四岁生日邀请几个人吃饭,完了在回家的路上用弹簧刀抢了别人,抢劫对不对,十四岁生日抢劫也不负责任;然后,他这个第二天早上,那就是满了十四周岁了,第二天早上这个偷了一辆车,然后撞死到人了,这是什么罪?一般来说,如果抛开刑事责任年龄考虑,他就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年龄十六岁,所以,他又不够;把这个车两万块钱卖了,构成什么罪?如果抛开刑事责任年龄,有可能构成盗窃,而盗窃的刑事年龄是多少岁?十六岁。所以,这个人无罪。当然,他虽然是无罪,但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候,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应当以这种行为状态结束的时候来确定他的年龄。就是这种行为结束的那天,看他满了十四,十六,十八周岁没有。

   例1:甲不满14岁时盗窃,14-16岁盗窃,16岁以后又盗窃,那么16岁以前的盗窃不能纳入追溯范围。

   例2:我十五岁非法拘禁别人,我非法拘禁到我十六周岁才把别人放了,那这种情况我有罪无罪呀?有罪,因为,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如果,我在十六岁的生日的当天,我把别人放了,我就无罪。

   例3:张某,男,80年3月1号出生,96年3月1号上午入室盗窃十万元,当日下午被捕,当日晚上十时许,张某挖洞逃跑,97年10月1号被捕归案,问对本案如何处理?这里边就涉及到一个新旧刑法的规定即溯及力,一个刑事责任年龄两个问题了,这个人是在96年3月1号,入室盗窃,当时适用的旧刑法,而这个人是80年3月1号出生的,就是说他实施犯罪的时候,是十六岁的生日当天。根据旧刑法规定,如果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惯窃罪的或者是重大盗窃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这个人盗窃十万元,所以,旧法规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新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六岁。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旧法认为犯罪,新法不认为犯罪,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因为他是97年10月1号被捕的,这个案件是未决案,这个人的盗窃行为应该是无罪,因为他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从旧兼从轻是从犯事算起还是从被捕算起呢?

   另外,还有一个涉及到脱逃的问题。脱逃罪,主体要求必须是属于什么呢?一个是他是真正的犯罪人,第二个,是被依法关押的。从本案来看,这个人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不具备,他能不能成为真正的犯罪人呢?不能成为,另外,还有一个方面来考虑,他是十六岁的生日当天挖洞跑的,十六岁生日当天挖洞跑的,脱逃罪的刑事责任人年龄也是多少岁呀?十六岁,所以,这个人最后是有罪无罪?无罪。当然,无罪并不是对他不能处理,这种情况政府可以对他收容教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判断标准:双重标准说

   ⑴ 医学:精神病

   ⑵ 心理学: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中间是选择词是"或"而不是"和"。根据法院的规定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疗单位作出专业鉴定,然后,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结论来判断。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的,法律上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没有犯病时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要追究责任的。

   4、刑法对特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⑴ 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英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子,有一个人喝了两瓶高度酒,喝完了以后把他妻子给杀了,这个要追究他责任,结果他说我实施行为的时候,我一点不知道。那么,法官就认为,看他的责任能力,看他的责任能力是从他打开酒瓶子的时候开始看的,看他有没有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意识能力和抑制能力,而不是说喝了酒以后,从他杀他妻子那个时候看,就是说你当初是不是喝酒,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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