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联系我们

姓名:刘勇
手机:18009901881
电话:0990-6960365
邮箱:1303712083@qq.com
证号:16502201310917116
律所: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75号中银大厦10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强制执行> 正文

强制执行

国电中石油侵占湿地被罚千万后撤销 执法官员突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12/23 10:18:52

中石油和中国国电集团(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在盛夏的辽宁锦州凌海市共同经历了过山车般心情,在被凌海市林业局以侵占湿地名义处以总计近千万元的罚款两天之后,两张罚单又面临被撤销的“局势运转”。

6月18日,辽宁省锦州凌海市林业局向国电集团和中石油开出罚单,称两家公司在凌河口湿地保护区内进行风电开发和兴建炼油厂。据此分别罚款559.2万元和380万元。凌河口湿地保护区于2005年,由凌海市的上级政府锦州市批准设立。

两天之后,力主开出上述罚单的凌海市林业局主管副局长、锦州凌河口湿地保护管理处处长刘鹏接受组织谈话,拟将其调往该市行政审批中心任主任。5天之后,刘鹏到任。此后,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凌海市副市长王英超表示,凌海市并无湿地保护区,并表示将撤销上述两张罚单。

受到处罚的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和国电集团和风风电开发(凌海)公司对此保持沉默。

罚单“起源”湿地

依照相关法规,15日内如果被处罚单位没有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6月18日,辽宁省锦州凌海市林业局签发两张“环保罚单”,对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和国电集团和风风电开发(凌海)公司分别处以559.2万元和380万元的罚款,理由是上述两公司占用凌河口湿地进行炼油生产和风电开发,违反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

辽宁省锦州凌海市林业局签发的《处罚决定书》显示,国电集团和风风电开发(凌海)公司从2007年6月至今,在锦州凌河口湿地内建风力发电场,其中有74座风机和一处办公楼建在保护区83556公顷的范围。虽然在上项目初期,锦州市人民政府调整了保护区的保护范围,但目前仍占用湿地。

与此同时,《处罚决定书》还显示,中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从2008年~2011年在凌河口湿地内的50余口油井,占地共15.44公顷。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据林业局测算,凌海风电场共占地279600平方米,按照最低限额20元即需交纳罚金559.2万元;锦州采油厂占地15.44公顷,按25元标准处罚,总额为38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锦州凌河口自然保护区位于锦州凌海市南部沿海一带,总面积83556公顷,成立于2004年,2005年锦州市批准为市级自然保护区,2006年通过辽宁省省级保护区评审。保护区内有野生动植物1024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鸟类有32种,代表性鸟类有丹顶鹤、白鹤、东方白鹳、黑嘴鸥等,凌河口湿地是一处天然的鸟类乐园。

依照相关法规,15日内如果被处罚单位没有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湿地”还是“荒地”

谈到和风风电占用凌河口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王英超当场否定,和风风电占用的土地和湿地没有关系。

对于罚单一事,凌海市副市长王英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对这个事情(开出罚单)是不支持的。”

“刘鹏因为这个事情已经调离林业局。据我们了解,两家企业没有这个事情(破坏湿地),”王英超表示,刘鹏开出的“天价罚单”属于其个人行为。

而对于林业局作为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湿地保护管理处的机构也为政府所设置,在这两个问题上王表示没有异议。

王英超强调,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国电集团和风风电进驻凌海,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手续齐备,“国电集团的项目,经过层层审批,不可能不符合程序。”

谈到和风风电占用凌河口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王英超当场否定,“这个地方属于荒地,不是湿地,这一点很明确。”他进一步强调,和风风电占用的土地和湿地没有关系。

据王介绍,和风风电2007年开始进驻凌海,总投资33亿元,先期投资5亿元,单税收方面,每年将对地方产生3000万~4000万元的贡献。

对于争议较大的凌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目前情况,是否成立过,目前是什么级别等问题,王英超表示说不清楚,“严格地说没有成立起来,因为有很多硬性要求,我们这些程序都没走。”

王表示,成立自然保护区搁浅是因为领导变更,原来主张成立保护区的书记市长调走了,以致继任者未能接续。而锦州市政府针对成立凌河口自然保护区下发的批文,王表示没见过不清楚。同时表示这个湿地保护区即便存在,起码也不是国家级的。

记者在辽宁省环保局网站上刊载的《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名录》显示,锦州凌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位列第62位,始建时间2005年,始建批准机关为锦州市政府;保护区级别为市级;主要保护对象为湿地生态系统、迁徙鸟类;管理机构名称湿地保护区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为林业部门。

而2005年8月3日,锦州环保局网站上发布了《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凌河口湿地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获批》的消息,“日前,从辽宁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传来消息,批准建立辽宁省凌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委会有关专家对锦州市凌河口湿地的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并对保护区建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沉默的被罚者

“作为中直企业,采油厂在这里开发建设已经30多年,对于国家的要求,我们一直是不打折扣地执行。”

实际上,湿地保护管理处与辽河油田锦州采油厂的碰撞在近些年时有发生。

“作为中直企业,采油厂在这里开发建设已经30多年,对于国家的要求,我们一直是不打折扣地执行。”采油厂土地公路环保科杨科长告诉本报记者,大约在2005年,林业局刘鹏召集参加成立湿地保护区的会议,划出湿地保护区范围,其中涵盖了采油厂所有油井,“当时我们提出异议,毕竟是我们先有油井,而且生产了20多年。”

杨科长表示,湿地最起码要具备几个条件,首先是植被,其次是没有人为工作生活或破坏过的痕迹。“我们都在这里工作了20多年,已经形成了一个小社会,再纳入湿地管理,感觉上似乎不对。”

长期在保护区从事志愿工作的一位志愿者表示,对保护区范围的设定是专家、政府以及采油厂相关领导共同“协商”的结果,既考虑到了油田的战略规划又能保证鸟类的栖息安全和生态环境。与此同时,在2006年便已告知采油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占用湿地应该适当交费。

“最近开出的罚单是针对新开的井场,历史遗留下来的已开发的老井不会做处罚。”他表示,划定了保护范围,如果超范围占用湿地,就需要按照标准交费补偿。“早在2008年就给采油厂下过170万元的罚单,但因诸多阻碍处罚最终不了了之,没能落地。”

“今年年初,来了几个人停了我们的井。”杨科长表示,刘鹏等人的“停井”举动极易引发工业事故,而6月19日接到的罚单也不能让人信服,对这个保护区是否存在亦持怀疑态度。“我们至今没有见到湿地保护区成立的批准文件。”

“打井是属于国家能源建设,采油厂按照国家要求办理了全部手续,国土资源部也批复了用地申请。”杨科长表示,围绕环境保护,辽河油田每年投入都很大,退井还耕每年也都在这么做。对方说采油厂破坏湿地,既没有说明处罚依据,也没有出示关于保护区的正式文件,《处罚决定书》送达随意并无回执等手续。杨科长表示,对这个并不正规的罚单,采油厂目前也只能搁置。

与采油厂旗帜鲜明地提出质疑的态度相反,和风风电凌海风电场的陈姓场长始终不予表态。

6月27日下午,在凌海风电场,多名员工均证实“陈场长在场里,正在做发电准备”的情况下,这位场长一直没有露面。记者多次拨打陈的手机,最初是“已转移到小秘书”,一小时之后电话通了但无人接听。无奈之下,更换了一部当地的固定电话,这位陈场长终于接听了,在证实了身份之后他表示自己在出差,“早就出差了。”没等记者说明来意,他便挂掉电话。

电话联系

  • 18009901881
  • 0990-696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