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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9/24 16:28:45

母婴保健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加强母婴保健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程序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章名第二章管辖第四条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第五条设区的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二)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第六条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二)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报请查处的(三)直属医疗保健机构的第七条卫生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一)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的第八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九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有在其他地区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十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需要移送的案件,由移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违法案件移送书》(附表1受移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章名第三章受理与立案第十二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下列来源的案件(一)在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发现的(二)上级部门交办或者有关单位移送的(三)举报有据的受理案件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附表2第十三条经初步调查,认为应予立案的,母婴保健监督员必须填写《立案申请书》(附表3)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应在接到《立案申请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立案的决定章名第四章调查与取证第十四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经批准立案的,应当建立由母婴保健监督员组成的案件处理小组。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案件处理小组的成员称承办人第十五条承办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承办人的回避,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对承办人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承办人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工作第十六条案件的调查和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承办人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和被取证人出示有关证件现场调查应做好现场调查笔录(附表4第十七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十八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加盖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第十九条承办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母婴保健法规的行为,均要当场取证第二十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为定案证据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机密、专项技术或者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承办人应当予以保密章名第五章定案与送达第二十二条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写出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处理意见等。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附表5)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处罚,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公会议审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或办公会议应在接到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意见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决定第二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附表6),并送达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签收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在的,交该单位其他负责人或收发管理人员签收;被处罚个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二十四条拒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的,承办人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附表7)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承办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处,即视为送达第二十五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用挂号邮寄送达,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第二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现场给予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收到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收据实施现场处罚的监督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罚对象、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现场笔录、适用的法规条款、处罚等情况,报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填写《母婴保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8),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章名第六章结案第二十八条对于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觉履行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案件即为终结第二十九条违法案件查处完毕,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附表9),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行政处罚结案表》应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二月底前报卫生部章名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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