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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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4/6/9 11:25:56

印发《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名称广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题注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市属供水企业和其他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贯彻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广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公用局指导 规划、环保、水利、市政、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于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与城市供水、城市计划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贯彻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市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按环境保护部门划定的区域设立和保护水源防护标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毁坏和挪动 章名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供水企业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立项和报建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建设的资金,采取国家投资、地方拨给、企业自筹、银行贷款等办法筹集 用水单位申请使用公共供水,应按市政府规定缴交自来水增容费和干管工程费用分摊费,统一用于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企业应定期将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不得委托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承担公共供水管道工程施工的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验证 承装用户户内自来水管道工程的单位,必须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发给《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承接用户总表后管道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持证的承装单位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并对其资质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水厂、加压站建设免征城市建设费,其征用土地的地价,按市政设施征用土地标准下限执行。埋设地下公共供水管道需要通过农田的,供水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补偿青苗费,有关村镇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章名 第四章城市供水的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资质审查,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自来水生产管理制度和水质检测制度,保证其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自来水水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属供水企业供水工程为市城市规划局绝对标高30米,县级市供水企业供水工程由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点超出公共供水工程的用户,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自行间接加压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水厂扩建、改造、设备维修和大口径管道施工等原因确需水厂停水或管径600毫米以上管道计划施工需局部停水的,应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对危及交通、房屋和其他财产安全的紧急事故,可在抢修的同时报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自来水价格由供水企业提出,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章名 第五章城市用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申请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申请报装手续,或委托持《自来水管道工程报装许可证》的承装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用水申请报装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使用公共供水工程由供水企业负责审批。凡新装、扩大、增装、改移用水设备,必须办理申请报装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六条凡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称为注册总表(以下简称总表)。用户为内部核算和分摊水费,在总表后安装的水表称为内部分表(以下简称分表)。总表的安装,根据户籍门牌、建筑物位置和使用性质,按有利于不同用水类别计费、有利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的原则由供水企业确定 对居民生活用水,应逐步实施按住宅单元装总表,抄表到户 第二十七条供水企业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类别划分用户用水类别,依期派员到用户抄总表,以总表实际用水量和相应类别的用水单价计算总表应交水费金额。用户改变用水用途应向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否则按水价高的类别计收全部水费 分表由用户自行抄表,总表和分表的水量误差,由用户分摊 用户应在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水费,逾期必须缴交滞纳金。逾期30日不交纳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直至缴清费用为止 第二十八条使用市属公共供水的单位,由市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广州市城市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穗府〔1992〕134号)的规定,列入计划供水管理,核定用水计划,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市节水办所需计划用水单位的月用水资料由供水企业负责提供 居民家庭用水定额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章名 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用户户内供水设施的划分以总表为界,总表前(含总表)属公共供水设施,产权属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属人为事故的,维修费用由事故责任人负责)。总表后属用户户内供水设施,产权属用户,水管损坏更换,用户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 第三十条总水表由用户负责保管。不得在水表附近堆放障碍物影响抄表、换表工作。用户不得私自拆动、改移水表,不得施用技术或其他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人为损坏或遗失水表,用户应负责赔偿。水表自然损坏由供水企业拆换。供水企业应经常检查和拆换认为应拆换的水表。持有供水企业派工证人员上门拆换水表,用户不得拒绝。用户的户内管因锈蚀霉烂失效,影响拆换水表时,用户应出资及时维修 第三十一条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自验收供水之日起,产权归属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负责维修,用户不得私自移动或拆除,在满足用户原申请用水量的情况下,城市供水企业可按需要进行改装和发展其他用水户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供水企业征询地下供水管线的情况。因施工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应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施工损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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