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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4/6/23 11:25:56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十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地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程、设施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二)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三)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致使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或者从事炼焦、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漂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六)从事土法炼砷、炼钒、炼硫磺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取缔 “(七)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追缴超标排污费,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处罚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报、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对经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可视其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名称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题注(1994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三)监督自然保护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防治,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排气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港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铁道、民航等单位分别负责机车与航空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依法负责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部门负责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渔类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五)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本省标准 第十二条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和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有争议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技术仲裁。对仲裁不服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终结技术仲裁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章名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四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采和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必须综合治理,对被破坏的地貌应当整治,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程、设施 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区域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景观风貌;建设索道、宾馆、公路等旅游服务设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按水域功能区划保护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及其它水域,使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农业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提倡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调节剂,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八条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植树种草,扩大绿地面积;修建和完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其他公益设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章名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九条产生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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