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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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简单案件的复杂经历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4/7/7 11:34:06

我丈夫是景德镇市国税局的一名普通公务员,在2003年5月间,为了追赶时代潮流,他在外包了一个二奶,名叫廖某,从此家无宁日。我曾要求离婚,但他不同意。我是一名下岗工人,为了小孩,我决定忍辱负重,独自抚育她。但就是这样的日子都是不可能的,那位二奶却三番五次地到我家来打我,我只有暗自流泪。在2004年6月,她为了从非法包养改为合法婚姻,私自怀孕,因其也有一个小孩,如果不处理好,我丈夫会因违反计划生育被单位开除。于是我丈夫在2004年8月不得已向景德镇昌江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我离婚。2004年9月21日,法庭开庭授理了此案,让我们回去等候判决。但那位二奶仍不甘心,在2004年9月23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尾随我女儿放学回家,被我女儿发觉,于是她诱骗小孩说:“你爸爸在家等你呢。”我女儿急忙跑回家,却没有看到爸爸,就在空隙间给我打了一个电话(我当时在外打工)。我闻讯后急忙赶回家。只看到她们俩人的鞋在门口,却见不到一个人,我急忙给110报警,廖趁我回答110问话时,从我家卧室里面走出来跑了,我准备跟出去向她要我女儿时,突然听到房内有人轻轻地嗯了一声,我进去一看,小孩被被子蒙住了上半身,我急忙掀开被子,只见小孩脸上紫肿变形,嘴唇翻肿,颈部有明显掐痕,牙齿被打落一个,小便失禁,蒙头的被褥上有一大片血迹。后经抢救在当晚23时左右苏醒。罪犯在当晚21时左右被景德镇昌江公安分局逮捕归案。 罪犯开始拒不认罪,后知道我女儿醒过来了,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就这么一个简单的恶性案件,让我后来在与公、检、法交涉要求从快、从速、从重处罚罪犯的时候,遇到了不可想像、不可捉摸的复杂经历。 先是在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是窒息综合症,为轻微伤甲级,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有窒息征状的为轻伤,经我多次要求,才在2005年4月由我拿出这个标准才更改了鉴定结果,而此时我又向景德镇中级法院交了150元重新鉴定费用,两个鉴定结果同为轻伤乙级。廖在2004年9月25日以怀孕为由,在昌江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可她在此期间仍不思悔改,在2005年1月4日,廖到我家来胁迫我撤诉,我没有理睬她,她恼羞成怒,抓伤了我的脖子。我当时就向昌江公安分局报案,并强烈要求取消对廖的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并未采纳。可以说是在取保候审的时候并未严加看管。所以到了2005年2月初,廖自动终止怀孕,还要我立即打报告要求取消对廖的取保候审,可公安机关说案件转到了检察机关,应由检察机关来执行逮捕,而检察机关又说是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应由公安机关来变更强制措施。我真是搞不懂,这本来应该是司法机关自己内部进行的决定调整,反而要我一个下岗工人来侦查案件,来请求他们对此案公正处理,却仍是被当成一只球踢来踢去。 在2005年1月底,此案终于经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未遂罪案转到了检察机关。可是检察机关却莫名其妙地将一个故意杀人未遂案改为了故意杀人自动中止,理由是罪犯自己说的,我和小孩的口供没有什么作用。我这里就觉得奇怪了,罪犯一开始还不认罪呢,检察机关怎么不依着罪犯的口供干脆改为无罪释放算了。我又拿着《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去告诉检察机关,如果证据确凿,罪犯要是不认罪,他的口供是不能采纳的,而应以有关的证据来确认他的罪行。检察机关这才又把定罪由故意杀人自动中止罪改回为故意杀人未遂罪。我想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不会比我还不懂法律吧,我在网上随便一查都能查得出来的法律条款,还要我来指点专业的检察人员如何运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吧。2005年3月,此案转到了景德镇昌江区法院。我经过公、检两大机关的刁难后,怕法院又有什么古怪的事情发生,就聘请了一名律师为我代理此案。果不其然,法院竟然说受害者不能就刑事部分聘请律师,而只能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聘请律师,我又从网上找出相关的条款说,我可以就刑事部分聘请专业律师;可又说什么小孩的法律代理人有两人,请律师还要另一个法律代理人——小孩的父亲,也就是罪犯的姘头同意聘请律师,这不是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的吗,就是不让我请律师,后我去找相关的条文告诉法院的办案人员,我可以聘请律师,我的代理律师才得以进入此案。可怪事又来了,说我的代理律师不能翻看案卷,又要我去找相关的条文来请求他让我的代理律师看一下案卷。我真是想不通,他们都是多年经办刑事案件的资深法官,难道刑事案受害者能不能请代理律师是从我这个案件才有的吗?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吧,他们天天跟案件打交道,还要我来找出相关的法律条文来向他们解释我能否聘请律师吗?更奇怪的事还在后面呢。6月2日,昌江区法院终于就此案开庭了。整个庭审近两个小时,基本上都是听罪犯的辩护律师说罪犯是如何无罪的。而我和我的代理律师多次举手要求发言,均被拒绝。更有甚者,检察人员竟然找不到相关的案件材料,我都不知是不是每一个专业的检察人员在开庭时都会如此。最后才让我们和被告进行了一场象征性的辩论(不超过5分钟),庭审就这样结束了。事后,我多次要求从速、从重处罚罪犯,可法官竟说,此案经过庭审后,争议很大,小组讨论时,有人说要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我当时就表示,这是欺瞒受害者的作法,我是会不服的。 2005年7月4日,我终于接到了法院6月30日的判决书,定罪是故意杀人未遂,从轻量刑却只有4年。我真是想不通,一个杀害只有7岁半小孩的凶手的量刑,还不如一个偷窃罪的量刑,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而且从轻量刑是10年到死刑之间,这又是我自己查找到的法律依据请求检察机关为我抗诉,检察机关驳回了我的正当请求。我又向景德镇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至今仍无回音。这就是我的一个简单案件的复杂经历。 我真的对公、检、法机关说过,我不想让公诉机关为我公诉,因为我太不相信他们了,是不是每个老百姓经历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如此复杂的经历,我不得而知,我只想问一句,重案轻办,速否,公否?2005年8月18日万慧琳泣血上。那位律师能帮我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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