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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国有法人、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检察机关不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10/18 16:33:05

  綦江县法院研究室 代贞奎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当国有法人、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上存在很多障碍:首先,人民检察院不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害人,它与被告人之间没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既享有民事权利,也不承担民事义务。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还是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得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国有、集体单位的利益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受到损害时,享有诉权的只能是受损害的单位,人民检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赋予检察院以原告人的法律地位,当受害单位要求以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时,则出现两个同等地位的原告人,于理不通。如果把检察院当作附带民事诉讼的“占火员”、“启动者”,附带民事诉讼起动后,若受害单位拒不参加附带民事诉讼,则附带民事诉讼成了没有原告人、只有被告人的诉讼,没有对抗,附带民事诉讼将难以进行下去。一概否定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在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如环境污染案件,则会出现无人管的局面。因此,笔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原告人身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可以的,但不能将国有法人和集体利益一律视为公共利益。

  因此,当其他国有法人、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不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也有利于公诉人集中精力于公诉,提高公诉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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