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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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为何被判死刑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11/17 10:35:50

       一个没有命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少杀慎杀”背景下,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给人诸多思考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2008年3月24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徐歧彪残害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歧彪死刑;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月25日,徐歧彪被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0日11时许,徐歧彪骑摩托车经过九台市沐石河镇椴树村小学附近,发现被害人冯某和同学小明放学回家,徐歧彪以给冯某、小明二人买吃为名,将他们骗到摩托车上。由于小明哭闹着要下车回家,徐歧彪让其下了摩托车。

    随后,徐歧彪将冯某驮至沐石河镇桦树村,在附近小卖店给其买了食物后,驾驶摩托车将其带到八台岭附近山坡壕沟。13时许,徐歧彪趁冯某吃东西,用塑料袋拧成的绳子从背后捆住冯某的双手,把她的裤子和裤衩脱下,用卡簧刀将冯某的线裤割开,用线裤绑腿,将手套塞进冯某的嘴里,用裤腿遮住冯某的脸部,将其强奸,接着用卑鄙下流的手段,对冯某进行折磨和伤害。

    事后,徐歧彪唯恐罪行败露,竟手持卡簧刀残忍地将冯某的双眼戳伤,导致冯某双眼外伤后左眼角巩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左眼视力0.12,不能矫正,右眼眼球萎缩,右眼盲,右眶壁骨折等。

    徐歧彪强奸、故意伤害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在司法量刑的适用上,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还是立即执行,出现了一些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徐歧彪的罪行应予以严厉惩处,但其毕竟没有人命,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岐彪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实施强奸行为后,唯恐罪行败露,持刀戳伤他人双眼,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徐岐彪明知被害人是幼女而实施强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徐歧彪又系累犯,理应依法从重处罚。

    徐歧彪对法院判决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裁定予以核准。

    有关专家指出,宽严相济是在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与“严”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该严则严,当宽则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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