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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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如何保障民事判决顺利执行问题探析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11/8 10:50:10

  【内容摘要】

  执行难,目前已不再是一个法学问题,而演变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足见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顺利执行所面临困境的严峻性。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是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以实现的标志,是民事诉讼追求的最终目的,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历史文化、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司法体制不合理等各种原因,使得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成为困扰法院和当事人的难题。笔者试从我国民事判决执行现状、形成原因及如何解决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点拙见,以求为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

    民事判决 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法 劳役法

    【正文】

  执行难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只不过目前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何解决这一难题,使得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的权利得以维护,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级人民法院都出台了若干执行措施,诸多学者、司法实践者也都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可目前执行难现状仍没得到有效的解决。

  一、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现状

  2001年11月,武汉市新洲区粮食收储经销公司委托拍卖行“半价”拍卖其与武汉市第二面粉厂150万元的民事判决书,这是我国见诸报端的第一例拍卖判决书的案例。2010年7月19日,广州市五位农民拿着写满字的招牌,当街“拍卖”法院的判决书。“拍卖”底价是8万元人民币,而判决书如果被成功执行将可获得26万元(本金)的米粉欠款。在这两起拍卖判决书案例期间,还有多起同样的案例见诸报端。于是在社会上引起了“法院判决书是否能拍卖的大讨论”。在此笔者关注的却是拍卖判决书背后隐藏的更深层次的东西,那就是民事判决执行难。

  2009年6月和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千里迢迢前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厅执行陶月华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可连门都没能进去,就是在中央电视台《12.4法律服务动车组》栏目连续数日曝光后,齐齐哈尔市委仍无动于衷,政府部门公然抗拒民事判决执行顿时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

  当记者采访我们的执行法官时,执行法官的一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其工作,可谓“起早摸黑,披星戴月”,对被执行人是“围、追、堵、截”,最终却成效甚微。执行难,一份判决书执行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等到最后可能还是张法律白条。当事人可谓身心交瘁,于是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当事人拍卖判决书的无奈了。

  此外,近年来众多调查公司、要账公司不断涌现。据笔者了解,这些所谓的调查要账公司更多的是以非法的手段调查、执行法院难以调查、执行的纠纷、案件。很多权利人明明知道自己会胜诉,但却没有选择诉讼来维护实现自己的权益,就因为他们知道,即使胜诉了也只是一张“法律白条”,而且还要支付昂贵的诉讼费、执行费。所以很多人选择这些所谓调查的民间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调查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很多采用的都是非法手段,以至于导致了新的民事、刑事案件的产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这也是执行难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的严重社会现象。

  我国民事判决执行难的现状,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在当事人心中受到了巨大的损毁。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二、民事判决执行难的成因

  (一)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

  1、民事执行法律、法规过于散乱,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

  完善的执行立法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它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未形成一个健全的执行法律体系。

  2、现有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多属于原则性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受到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规定大多过于笼统,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导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与执行法官之间以及执行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3、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措施做保障

  我国的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也规定了对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信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但如何认定其虚假报告,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没有详细的规定,再加之部分执行人员的不作为行为,致使所谓的处罚无法落到实处。刑法规定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更是寥寥无几,几乎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4、我国现行法律被动性的定位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职责,没有调动执行法院、执行法官积极主动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当事人债权的能动性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法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此强制措施都是建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基础上的。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如果不能提供将面临终止执行的可能。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明材料或线索,执行法院很难主动去调查。而现有的法律对执行法官怠于执行的惩罚规定又无明确规定。现实当中执行案件一拖再拖,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之夭夭的案例大有所在。

  (二)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人,从利己主义出发,采取各种手段避免资金“外流”,他们不仅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障碍,有的还动用本地的公安力量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甚至将法院的执行人员扣押。例如,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配合,拒绝办理;有的银行对法院的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寸步难行。云南省高院到齐齐哈尔市查封市委办公厅的车辆遭到交管部门的拒绝就充分说明了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性。

  人民法院自身的司法活动也严重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因为法院的人、财、物受地方控制,院长是由地方人大选举产生的,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审判经费也是由同级政府财政直接拨付的,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所以,法院的执行工作很难摆脱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

  (三)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有的被执行人虽然也有履行能力,有的履行能力还相当强,因为有“保护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被判刑,长期逍遥法外,因而变得有恃无恐。少数执行工作人员中有“怕”字思想,担心被执行人员日后打击报复,担心丢掉自己的铁饭碗,不敢依法办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不采取强制措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究其原因,还在于部分执行人员素质低下,未达到一个合格执行法官的标准,这无疑助长了被执行人的抗拒执行的嚣张气焰。

  (四)司法腐败

  有些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只办有“油水”和“关系”案,对于普通的执行案件是能拖就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主动联系,一年半载就接不到法院的通知,即使执行,申请人还要承担车费、路费、食宿费等一系列无关的费用,不论执行款能否执行到位,当事人都面对着望法院而却步的负担之痛。部分执行法官根本没有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职责,置法律于不顾,执法违法,此现象在中小城市等法院还比较普遍的存在。

  (五)民事判决执行的物质条件还比较落后

  目前,我国法院的执行人员数量、执行装备、执行经费等,还不能适应执行工作需要,尤其是经济状况比较差的偏远地区,执行法院的物质条件更差,不能适应目前民事案件量的增多及质的复杂性的需要。执行工作需要的装备、通讯手段落后,对付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快速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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