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联系我们

姓名:刘勇
手机:18009901881
电话:0990-6960365
邮箱:1303712083@qq.com
证号:16502201310917116
律所: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
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75号中银大厦10楼

首页: 律师文集 > 取保候审> 正文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9/18 16:27:58

   

      

【 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法。商‌(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电话联系

  • 18009901881
  • 0990-6960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