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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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研究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4/9/30 14:57:06

一、诉讼中止       

延期审理是针对开庭审理这一特殊的诉讼阶段,而诉讼中止则是针对整个审判程序而言,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法定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暂停诉讼程序,等特殊原因消失以后再行恢复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这一情形实际是自然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此时需注意,如果可以作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若干人互相推诿,人民法院确定其中一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该被人民法院确定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仍然是法定代理人,民事诉讼中没有指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与义务承受人的。这一情形实际是法人作为当事人时,其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在具体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这一情形与延期审理中的第一种情形,即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区别。如甲某在赶往法院开庭的途中,遭遇山洪,通往法院的唯一的一座桥被冲垮,无法通过,那么,此时究竟是应当延期审理,还是应当诉讼 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诉讼中止,因为延期审理是将正在进行的开庭或者准备进行的开庭推延到下一时间,具有可预测性;而诉讼中止后,何时能够恢复诉讼, 法院无法预测。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如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涉及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破产程序、特别程序问题等,而该民事诉讼需要以此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民诉意见》 167.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下列情形:     

第一,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 间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发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 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二、诉讼终结     

诉讼中止仅仅是诉讼过程的暂停,引起诉讼中止的特殊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而诉讼终结则是诉讼程序的永久性结束,即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原因,使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类案件需要注意,婚姻关系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自行消灭,但是,存续一方当事人的继承权并未丧失。这是因为在一方当事人死亡这个时间点上,身份关系的消灭、诉讼终结和继承权的产生是同时出现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由于这类案件是基于人的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在诉讼进行过程 中,无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还是需要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死亡,身份关系的消失自然导致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失,诉 讼无法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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