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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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关于特赦最后的流氓罪牛玉强的法律建议书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4/6/9 11:31:55

  关于要求特赦“最后的流氓罪”牛玉强及类似罪犯的法律建议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本人周泽,系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办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石河子监狱(下称石河子监狱)服刑犯牛玉强之妻朱保侠的委托事项中,本律师发现,至现行刑法1997年开始施行时,根据旧法被判处刑罚的人,有的服刑期早已远远超过现行刑法规定同类行为的最高刑期;有的根据旧法被判处刑罚的人的行为,在新法中甚至根本不是犯罪,但这些人却在现行刑法施行后仍继续服刑;而且,有的人需要继续服刑的期限甚至还超过现行刑法规定同类行为的最高刑期。刑罚的不公正问题,十分突出,值得重视。就此问题,本律师下面将结合牛玉强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一个汇报,并提出自己的具体建议。

  一、关于牛玉强的犯罪及服刑情况

  牛玉强,男,1963年7月25日生,家庭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51楼261号。1984年被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后服刑于石河子监狱,并两次获减刑: 1986年7月12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1990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18年,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目前,牛玉强仍在石河子监狱服刑。

  对于牛玉强在2008年2月13日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刑期届满后仍未被释放的原因,牛玉强的妻子朱保侠只是从牛玉强寄来的手抄的落款为“农八师监狱管理局”、公章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处”的《扣除保外就医、请假探亲逾期罪犯执行通知书(付档)》得知:“牛玉强1991年7月1日因背部多发性瘤肿被批准保外就医(离监探亲)壹年(天),于2004年4月30日收监。逾期11年9个月28天。根据95司狱字第111号和166号文件,新兵监狱字(1998)64号文件的规定,并报我团监狱管理局批准,决定以该犯保外期满(探亲逾期)之日起至收监之日止,扣除该犯执行期。扣除后罪犯牛玉强刑满日期为2020年2月21日”。

  获知牛玉强的刑期被顺延至2020年2月21日后,牛玉强的妻子朱保侠不服,多次到司法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等部门上访,并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等部门信访。朱保侠认为,牛玉强自1990年11月10日被批准保外就医直到2004年被收监的十多年中,一直呆在家中治病,从未离开住所地,无论是住所地公安机关还是监狱方面,都没有人要求其回监服刑,这十多年时间应属牛玉强被允许保外就医期间,当计入服刑期间。但朱保侠反映的牛玉强刑期顺延的问题,直到法院确定的牛玉强刑期届满前也未得到解决,以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刑期至2008年2月13日届满后,牛玉强仍被留在石河子监狱服刑。

  针对牛玉强的妻子朱保侠信访反映的问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答复朱保侠称,石河子监狱2004年4月30日将牛玉强收监后,确认兵团监狱局组织的保外就医考察组于1991年7月1日赴京考察后批准对牛玉强续保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其未回监,从而将牛玉强的刑期顺延11年9个月零28天(即1992年7月1日至2004年4月29日的期间),顺延后的刑期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21日。

  答复称,“牛玉强作为一名监狱服刑人员,本应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的惩罚和改造,可罪犯牛玉强抱着侥幸心理,逃避刑罚,竟然逍遥法外,在社会上长达11年多之久不向监狱汇报情况又不归监”,“兵团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政策对罪犯牛玉强刑期的顺延是正确的”。

  二、关于顺延牛玉强刑期的错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监狱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年联合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牛玉强是1990年11月1日,因空洞型肺结核,由新疆兵团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的。牛玉强的妻子朱保侠从住所地派出所获得的落款日期为“1990年11月10日”的对牛玉强保外就医的《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中,并无保外就医期限的内容。虽然1991年7月1日兵团监狱局组织的保外就医考察工作组经考察,认定牛玉强“胸壁多发性骨结核,现有塞性脓肿,需继续治疗”,作出过对牛玉强“续保一年”的决定,但“续保一年”的决定只是在朱保侠信访期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提供给朱的《保外就医罪犯考察表》及《罪犯续保审批表》上有体现,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监狱管理部门将“续保一年”的决定通知了牛玉强及其家属,以及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在牛玉强被保外就医之后,就一直在居住在北京的住所,接受所在地派出所和基层组织的监管改造,直到2004年4月30日被石河子监狱收监执行,期间无论是新疆的监狱管理部门,还是住所地公安机关都没有找过他要求其回监服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监狱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将罪犯收监是负责罪犯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和监狱的职责。在负责监外执行的住所地公安部门及监狱管理部门未要求牛玉强回监服刑并安排其回监,并对其回监作妥善安排的情况下,作为监外执行罪犯的牛玉强根本不可能自行从北京去新疆投监,否则,如果中途出现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将成为问题。

  因此,从牛玉强被保外就医,至其被批准续保,直到2004年4月被收监服刑的整个期间,无论公安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是基于什么原因在监狱管理部门批准续保的期限届满后没有将牛玉强收监服刑,责任都不在牛玉强;对于牛玉强来说,公安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没有通知并安排其回监服刑,就应视为公安部门和监狱管理部门默许其继续监外执行。

  牛玉强住所地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八里庄派出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街道司法所,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证实:从1990年11月被批准保外就医到2004年4月底被收监服刑期间,牛玉强已经被纳入辖区被监管人员进行监管和帮教改造,而且表现良好。因此,牛玉强从1990年11月被保外就医直至2004年4月30日被石河子监狱收监服刑的期间,实际也已接受了监外执行,理应计入执行期限;如不将该期间计入执行期,无异于对牛玉强刑罚的重复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给牛玉强妻子朱保侠的回复称“兵团监狱局对罪犯牛玉强的顺延刑期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1994年6月18日)执行的”。但这一说法,与牛玉强的妻子朱保侠从牛玉强寄来的手抄的落款为“农八师监狱管理局”、公章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政治处”的《扣除保外就医、请假探亲逾期罪犯执行通知书(付档)》所引依据为“95司狱字第111号和166号文件,新兵监狱字(1998)64号文件”的内容,并不一致。

  监狱管理部门顺延牛玉强刑期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呢?实际上,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1994年6月18日),还是“95司狱字第111号和166号文件,新兵监狱字(1998)64号文件”,均不能作为监狱管理部门顺延牛玉强刑期的合法性依据。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是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刑犯人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属于司法解释(甚至算不上司法解释),即使作为规范性文件使用,也只能适用于法院审判工作,而不适用于监狱管理工作。

  而且,本案中的服刑犯人牛玉强也不属于“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的情形。而[95]司狱字第111号)《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针对的是“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情形,[95]司狱字第166号文件(司法部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针对的则是“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期间”的执行刑期计算问题,无论这些文件效力如何,显然都不适用于牛玉强的情形。

  综上,监狱管理部门对牛玉强刑期的顺延,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理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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