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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解读刑诉法条变动:取保候审的条件和义务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12/17 10:34:39

        《刑事诉讼法》原法第51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新法第65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法 律 教育 网

    变化:

    1、将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监视居住的条件分开规定。

    2、取保候审的条件增加两种情形:

    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解读:

    1、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有较大区别,但根据原法,其适用条件和对象却没有分别。本次修改,将监视居住规定了不同于取保候审的条件,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羁押的对象,从而将其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以期减少羁押率。

    2、新增加的取保候审的两个适用条件,严格而言其实并非新的规定,原法第60 条第2 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原法第74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本次修改实际上只是新增了“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个适用对象。

    原法第56 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新法:

    第69条:

    “……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法/律/教育网

    第69条第2款:

    “公检法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变化:

    1、增加了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2、增加了若干可选择的义务: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解读:

    1、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强,人们的住址、单位和联系方式经常变动,因而增加在变动后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的报告义务,但,变动不需要经过执行机关批准。

    2、根据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体情况个别化地设置了若干可选择的义务,突出了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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