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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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反腐遭遇六大法律障碍

来源:克拉玛依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klmyxsls.com/   时间:2016/12/17 10:35:50

各地党政部门相继出台了很多反腐新办法,比如廉政访谈、聘请廉内助、定期发廉政短信给官员等,这些措施的出台有叫好声,但是,要想根本上制止腐败,最重要的是健全法律。可喜的是,目前法律在反腐败斗争中作用越来越大,但是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笔者以为有以下6点值得高度关注:   第一:刑法中对于有些腐败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买官卖官、挥霍浪费、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政绩工程和滥用权力等都是非常严重的腐败,甚至它有时比其他已经界定的腐败危害更大,但是刑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第395条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对于巨额财产没有明确的界定,是几万、几十万、几百万还是几千万以上。而且现有的刑法条款惩处过轻,成为了某些严重贪污受贿人的“避难所”,公众意见很大。   第三:《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一条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从10年到无期到死刑,尺度难以把握,而且为司法腐败留下空间。   第四:《宪法》第一章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现在一些地方和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不仅不接受人民的监督,而且极力破坏和阻挠人民的监督,目前干扰和破坏舆论监督的事件就非常突出,《焦点访谈》和一些类似节目的阻力都很大,地方的夭折率一般达37%。因此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法律,以追究破坏监督的组织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和司法机关表现的比较严重,这在法律层面有以下2个原因,一是虽然规定了刑讯逼供比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更严厉的惩处,但由于执法机关行业照顾而使法律执行大打折扣,二是《刑法》247条只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刑讯,而对普通的治安案件却排斥在外,形成了法律漏洞。   第六:虽然现行法律对于举报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很不健全,如被举报人有一定职权,对于他们利用在位时形成的关系网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仍感到束手无策。特别是一些被举报人不被起诉或判处缓刑后,仍在原单位上班,有的甚至仍然担任一定的职务,这对举报人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宪法》和《刑法》均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作了规定,但这种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如何处理没有规定。(编辑:离地七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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